中新網重慶4月15日電 (王偉)家住重慶秀山縣洪安鎮的石大爺年逾八旬,早年參加過抗美援朝戰爭,原本身體硬朗,哪知天有不測風雲,2013年正月摔傷雙手,生活無法自理。此後老人贍養問題引發兄弟反目。重慶秀山法院近日用人性司法喚醒親情,成功調解這起贍養糾紛。
   二子協議贍養責任起糾紛
  石大爺生病後二個兒子相互推諉贍養責任,致使老人生活困難。經鎮、村幹部多次調解無效後,石大爺憤而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。
  法官經調查瞭解到石大爺共有二子二女,二女均嫁到外省。兩個兒子曾經協商由大兒子負責母親的生養死葬(母親幾年前已經去世),小兒子負責父親的生養死葬。實際上,石大爺有段時間也是和大兒子生活。
  石大爺受傷後,因生活無法自理,小兒子家庭貧困,希望大哥一起擔負贍養責任,大兒子卻堅持要履行當年的協議,致使兄弟反目,互不來往。
  發現矛盾癥結所在後,法官對石大爺的兩個兒子進行了思想教育,從道德和法律的層面明法析理,讓他們認識到不贍養老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容於法律。最後石大爺的大兒子主動承擔了老人的贍養。當天在法院參與下,石大爺的大兒子主動開車接老人到了自己家,家裡其他人也主動過來幫忙,一大家子又找回了濃濃的親情,讓石大爺終能老有所養。
  法官釋法:贍養協議可據實際情況變更
  贍養人之間關於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是否有效?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條規定,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。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贍養人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,並徵得老年人同意。
  從上述規定看出,贍養人之間關於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,如果尚未徵得老年人同意,應當認定其效力待定。即使被贍養人同意了贍養人之間的贍養協議,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。如果一方贍養人負責的被贍養人死亡後,另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充分保障被另一被贍養人生活,當事人起訴的,可以視為被贍養人申請撤銷、變更原贍養協議。  (原標題:人性司法喚醒親情 八旬退伍軍人老有所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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